雨天地面湿滑,顾客进入餐厅时滑倒受伤,经鉴定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责任究竟在谁?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符某在下雨天进入某餐厅就餐时,因某餐厅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符某未留意湿地板奔跑导致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显示左桡骨小头骨折,遂住院治疗。经鉴定,符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后,符某向蒸湘区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雨天地面湿滑的情况下进入餐厅时,应当谨慎通行并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符某自身对于奔跑滑倒摔伤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事故发生的位置以及本案某餐厅作为经营性场所,需对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室外雨天的情形应在显著位置采取设立“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垫等措施以避免危险的发生。但某餐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其店铺内显著位置设立了“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亦未铺设防滑垫。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某餐厅承担次要责任,对符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符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餐厅向符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是餐厅、商场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为避免顾客人身、财产受损,经营者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雨天地滑时,应在门口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警示牌等措施并提醒顾客注意。发生意外后应第一时间救助伤者,采取拨打120送医等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留意周边环境,如遇地面湿滑区域,尽量绕行并谨慎通过。若不慎摔倒,应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就医记录等材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