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父亲抚养成年,母亲在行使探望权时私自将孩子带走,形成直接抚养小孩六年的既定事实,并拒绝孩子的父亲探望孩子,导致父亲六年未见孩子一面。母亲一纸诉状将孩子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孩子父亲补付六年抚养费并变更抚养关系,确定由母亲直接抚养孩子。法院会支持吗?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刘某(母亲)与卿某(父亲)婚后生育女儿小燕(化名)。2019年3月,刘某与卿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燕由卿某抚养,卿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刘某可自愿支付抚养费用。”
离婚两个月后,刘某在探望女儿时,单方面将女儿带离卿某,且拉黑卿某所有的联系方式,拒绝卿某探望女儿,致使卿某在六年时间里无法尽到抚养义务和责任。
2025年10月,刘某以自己已经抚养小燕六年的既定事实为基础向法院起诉,要求卿某补付六年的抚养费11万余元且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自己直接抚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1.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2.卿某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一、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刘某与卿某离婚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女儿小燕由其父卿某抚养成年且承担全部抚养费,母亲刘某是否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由刘某自择。该约定系离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刘某在探望小燕时,私自将小燕带走并抚养至今。在刘某直接抚养小燕的六年时间里,刘某将卿某所有的联系方式拉黑,且拒不透露小燕的下落,不允许卿某与小燕联系。刘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作侵害了卿某作为父亲抚养、探望女儿的权利。同时,卿某从未表示放弃女儿的抚养权,且刘某亦无证据证明卿某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便于直接抚养女儿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刘某要求卿某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改由刘某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卿某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离婚协议生效后,卿某是小燕的直接抚养权人,但小燕并未实际跟随卿某生活,虽系由刘某的行为导致卿某无法履行直接抚养的义务,但抚养义务不因此而免除,故卿某仍应支付小孩抚养费。法院结合卿某的收入状况、本地一般生活水平以及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酌情确定卿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对夫妻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变更以及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均有明确规定。作为父母,即使离婚后也应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官提醒,父母的离婚行为,孩子已经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为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父母应尽量弥补对孩子的伤害,不能以争夺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再度将孩子卷入双方的情感纠葛之中,对孩子造成二次心理伤害。希望父母本着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化解双方的积怨,在抚养小孩的问题上理性沟通,不让父爱和母爱缺位,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