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间兰草岂能随意采挖?

石磊 龚莎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6-03-20 15:58:02

导读:罗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野生蕙兰是罗田山区的珍贵自然资源,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然而,有人却因法律意识淡薄,将“山兰”当作“私产”,非法采挖、贩卖牟利,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县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全县生态保护敲响了法治警钟。

  被告人徐某发、徐某银先后四次潜入山林,非法采挖野生兰草花出售,共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二人尚未售出的野生兰草花200余株。经罗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检测中心认定,涉案植物为罗田山区野生蕙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查获的野生蕙兰由罗田县凤山镇饼子铺村兰园代为妥善管护,最大程度降低生态损害。

  罗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发、徐某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蕙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发、徐某银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二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二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野生兰草花植物送回山林原生生境进行移植保护,并承担涉案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

  目前判决已生效,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罗田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案件的依法裁判,既是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一次法治教育。

  不少群众误认为“山上的兰草随手挖”“几株花草不犯法”,正是这种错误认知,让看似平常的行为滑向犯罪深渊。法院的生效判决是违法者担责的终点,更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新起点。让我们以此案为鉴:

  1.学法知法,守住底线。自觉学习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认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范围,增强法治意识。

  2.守法不越,杜绝侥幸。不擅自采挖、移栽、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等保护植物,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

  3.共护生态,人人有责。发现盗挖、贩卖野生保护植物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林业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罗田的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野生兰科植物(蕙兰、春兰、建兰等)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作者:石磊 龚莎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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