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付了,房子没盖,人也找不着了——过了好几年,还能把钱要回来吗?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吴某与孙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孙某负责为吴某建房,同日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吴某建房款1万元。此后孙某未按约定施工,并搬离原住处。吴某多次上门寻找未果,直至2019年4月才获知孙某联系方式。通话中孙某表示:“那现在不用讲,把钱给你吧。”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促退款,孙某一直未退还。2025年,吴某起诉至杜集区法院,请求判令孙某退还建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孙某辩称,吴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未按约定施工构成违约,收取的1万元应予退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诉讼时效,自合同签订的2013年4月至2019年4月,吴某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因孙某更换住所导致多次寻找未果。2019年4月孙某在通话中承诺还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讨,每一次催讨均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吴某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杜集区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建房款1万元及利息。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纠纷产生后,吴某一直积极寻找孙某,因孙某搬离原住所而未果。2019年4月的通话录音显示,孙某同意退款,即使此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从孙某同意退款之日起应重新计算。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讨,每一次催讨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吴某2025年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此后,孙某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催要债务并保存好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必要时可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或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