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有害健康,劣质假冒香烟伤害更甚。若劣质烟草化身知名品牌流入市场,消费者的健康将成为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代价。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湘阴法院以一起运输假烟获刑的真实案例敲响警钟,守护消费安全。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运输货物系假烟情况下, 仍接受雇佣,帮助他人将假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运输至安徽省。当日11时许,蒋某某、梁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平益高速(湘阴段)转许广高速互通匝道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执法人员当场从二人驾驶的车内查获南京(炫赫门)等多种品牌香烟共计1111条。经鉴定,涉案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湘阴县烟草专卖局认定,价值达人民币233090元。
法院判决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梁某某明知他人以不合格卷烟产品冒充合格卷烟产品销售,仍提供运输帮助,未销售货值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被告人受上线雇佣从事假烟运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予以减轻处罚。本案查获的假冒香烟应当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假烟多由劣质烟叶甚至工业废料制成,焦油、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人体的呼吸系统、心血管造成的伤害远比正品香烟更为致命。法律有明确规定,无论是非法生产、销售,还是为牟利而参与运输、仓储等环节,只要明知是假烟而提供帮助,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罚金乃至没收财产等严厉惩处。
在此提醒运输者,在运输货物前应当确保货物来源清楚,依法依规作业。一旦知道运输货物是违禁品,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因一时贪念,为蝇头小利充当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购买香烟应选择正规烟草零售门店,避免掉入低价“专供烟”“免税烟”等陷阱。如发现制售、运输、仓储假烟线索,请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斩断制假售假运输链条,筑牢消费安全法治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