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已成为数字文化消费重要场景,大部分游戏均设置购买“道具/皮肤”模式,提高玩家游戏体验,也为运营方带来合法收益。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第三方经营者绕开游戏官方规则,通过提供“看广告兑换游戏皮肤”服务实现流量变现、获取广告收入,截取本应归属游戏运营方收益的行为做出判决。
A游戏由某游戏公司于2012年开发并发行,是一款经典跑酷类游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深圳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就A游戏运营、推广、本地化改编等事宜,与原著作权人某游戏公司达成合作。某游戏公司出具《授权书》将A游戏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授予甲公司使用。
福州乙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多个平台上架了三款APP,并在上述三款APP中设置了A游戏的皮肤专区,引导玩家赚取金币去兑换A游戏的游戏皮肤,以此吸引玩家观看大量广告或引导玩家下载注册体验其指定APP,从而获取大量利益。
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鼓楼法院,主张其侵害了A游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存在攀附A游戏流量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经营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通过案涉三款APP引导用户兑换的皮肤、道具,系用于甲公司运营的A游戏,用户在乙公司处通过观看广告方式获取特定产品后,就无需通过A游戏进行游戏充值或完成游戏任务,即可获取游戏皮肤、道具,妨碍了A游戏正常提供的增值服务,导致甲公司预期的经营收益减损,损害甲公司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在特定的互联网领域下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知名度与经营模式、被诉行为的性质、侵权手段、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影响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判令乙公司就其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一审判决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游戏用户通过交易获取游戏道具,这是一种合法的、受保护的商业模式。本案中,乙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未经许可将他人游戏用户基础及智力创造成果的价值,不正当地转化为自身APP的下载量、用户活跃度,进而获得商业收益,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以市场竞争为目的,减损竞争对手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而增加自身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仅看双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更要看双方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此消彼长”的损益关联。本案乙公司利用甲公司的游戏吸引用户,该行为不仅争夺了原本可能属于游戏公司的用户关注及潜在商业机会,还可能冲击游戏内的虚拟经济生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普遍存在一种认知误区,很多人认为赚点“小钱”,即便违规也不至于违法。游戏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尊重他人合法经营成果,遵守行业规则与商业道德,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利。玩家也应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游戏服务,避免因使用第三方代充导致账号安全风险、财产损失与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