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网友问:我在超市花费64.91元购买了一个榴莲,回家打开后发现榴莲完全未成熟、无法食用。事后我找超市店长协商退换,店长态度极其恶劣,直言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还让我有本事就去投诉。超市售卖质量不合格的榴莲属于欺骗消费者,这样的店长也完全不适合岗位,处理问题能力极差。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答:
针对消费者购买未成熟榴莲、商家拒绝退换的消费侵权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给出以下专业维权建议。
第一时间留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等购买凭证,拍摄榴莲未成熟、无法食用的现场照片及视频,固定商家拒退换的沟通录音、证人证言等材料,筑牢维权的证据基础,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先携带证据再次与超市负责人协商,明确告知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售卖不合格商品需承担退换货责任,要求商家及时退货、退款或更换合格商品,协商过程保持理性,避免冲突升级。
若商家依旧拒不配合,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详细说明购买经过、商品质量问题、商家拒赔态度,提交全套证据,请求监管部门介入查处,责令商家履行售后义务、整改违规行为
若投诉调解无果,可咨询律师准备诉讼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张商家退货退款、赔偿损失,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