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10日,大学生周某报名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的“专升本”护理专业培训课程,学费共计3680元。报名后第9天,她因突发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向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学费。然而,机构依据合同条款,拟扣除管理费、教学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2504元,仅同意退还1176元。
自报名至申请退费期间,未曾接受任何一节课程服务,机构寄送的教材、资料也已经完好无损地退回,为何还要扣这么多?她多次与机构沟通无果,遂向雨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学费。
调解现场
雨花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首先厘清“法律账”,合同中的退费条款,是机构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这种条款如果未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应被认定为无效。然后,从理性出发,在肯定周某退费诉求合理性的同时,也应看到培训机构在招生、排课、教材寄送等方面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前期成本。若完全不扣除任何费用,对机构而言也有失公平。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周某同意机构扣除680元作为前期服务成本,培训机构一次性退还张某学费3000元。
法官说法
对于培训机构而言,格式条款虽省时省力,但不能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涉及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不得拟定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报名培训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模糊不清、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遇到纠纷时,要保持理性,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即使协商无果,也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采取过激方式,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