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购买“伪劣假酒”并索赔,法院这么判

谭昊 天心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3-16 16:43:55

导读: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

部分商家打着出售“养生酒”的旗号,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严重威胁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与此同时,消费者多次购买“假酒”后,主张按全部货款的十倍进行索赔,是“一股脑全额支持”,还是“根据案情审慎认定”?如何让公平正义更加彰显?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赵某一周内分两次通过网购平台在某某商行处购买2盒声称具有“滋补功效”的某“养生酒”,每盒中有10瓶酒,每瓶净含量50ml,标注食用建议为每天一次,每次50ml。赵某共计支付1176元。在第二次购物9天后,赵某再次于该某某商行处购买了3盒某“养生酒”并支付1764元。

赵某称,饮用其中8瓶后身体出现不适,怀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委托某检测技术中心进行鉴定,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某“养生酒”O-丙基伐地那非含量为308mg/L,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实:涉案产品“养生酒”系盗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

赵某与某某商行就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天心区法院判令某某商行退回购物款294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400元。

法院判决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某某商行未举证尽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出售假冒生产厂家的某“养生酒”,应当认定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退还赵某购物款2940元。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原告赵某存在三次不同时间的购物行为,且自称饮用8瓶后身体出现不适后怀疑商品质量,根据原告赵某购买的时间、数量、其自述身体出现不适的时间和案涉某“养生酒”的用法用量,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原告赵某诉求,以原告赵某第一次和第二次购买的金额计算赔偿金,即由被告某某商行赔偿11760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食品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极为关心关注的问题。在涉及短时间多次购买伪劣食品药品的消费案件中,需要平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的关系。

本案的处理符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84-004)的裁判要旨,遵循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当买到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时,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应注意到,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场景下,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在明知的前提下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合理生活消费”,法院亦不会机械支持全部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作者:谭昊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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