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肇事车主分文未赔反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2000元理赔款,这样的理赔有效吗?保险公司又该如何正确履行法定赔付义务?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4年12月9日,陈某驾车与蒋某、邓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并代陈某先行向维修方支付了25450元维修费,同时取得了蒋某签署的权利转让书。与此同时,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陈某个人账户支付了2000元理赔款,但陈某未就事故损失进行任何赔偿。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未果后,将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陈某的保险公司在未征得受损方同意且陈某未全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直接将交强险赔付额2000元支付给陈某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对受损方应负的法定赔付义务。该笔款项的支付构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但不能对抗本案中受损方的合法索赔。
而陈某作为全责方,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依法赔付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权向陈某进行追偿。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应向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3450元,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交强险性质的理解。承办法官指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基本赔偿为宗旨的保险。其赔付对象具有法定性,即受害方。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行为,实质架空了直接保障受害者的制度核心,让保险金面临被被保险人挪用的风险,导致受害者的损失无法通过保险机制得到及时填补。
法官提醒
本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警示意义。对于事故责任方,应依法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可因有保险而置身事外。对于保险公司,尤其是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赔付程序,确保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害方或其他合法授权主体,以免引发新的纠纷,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