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个人组装锂电池在屋内充电引发火灾

曾慧 王丹凤 人民法院报 雨路 2026-02-05 17:34:12

导读:法院:销售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使用者存在过错自担30%责任。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日常出行的“最佳拍档”,为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爆炸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锂电池销售者无资质生产组装并售卖电池导致产品缺陷引发火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锂电池使用者明知该锂电池为个人组装仍购买,并把锂电池带进屋内充电,应对损失自担30%的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卖员小李租住了一处平房院落。为方便送外卖,他购买了两块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块从网上购买,另一块60V锂电池从卖家屠某处购买。两个多月后的一天,小李将从屠某处购买的锂电池放在屋内门口充电。当晚11点多,小李被屋内的浓烟呛醒,发现火势已蔓延至床侧,他披着被子从窗户跳到院子里逃生。

  火灾不仅造成屋内财产损失,还导致小李严重受伤,包括体表特重度烧伤面积达51%、呼吸道重度灼伤等。

  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事故是放置在小李房屋内门口处的锂电池内部故障所致。事后,小李将销售电池的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1万余元。

  屠某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电池尺寸和自己所售卖电池尺寸并不一致。同时,小李违反消防法规,将电池带到屋内充电,与其被烧伤存在直接必然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屠某无生产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的资质,生产并销售给小李的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关于产品缺陷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虽无证据证明起火电池的型号、尺寸等,但小李提供了证据证明另一块从网上购买的电池尺寸与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电池尺寸不一致,因此,屠某销售给小李的锂电池系起火电池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确认,火灾是由于屠某销售的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所致。同时,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锂电池系个人组装售卖的情形下,仍购买并将锂电池置于房屋内充电,综合烧毁的电池旁有线路等情节,法院认定小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屠某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李6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产品质量关乎人身财产安全以及行业可持续发展。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如因产品缺陷致损,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另外,如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导致多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使用者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使用,且违规将锂电池放置在家中充电导致起火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作为生产、销售者,应在研发、生产到销售全链条严把产品质量关,保障产品安全、符合标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消费者应从正规途径购买产品,在发现产品存在故障、缺陷时谨慎使用,避免事故发生。

作者:曾慧 王丹凤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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