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尹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唐某被骗现金一万六千元,对被告人尹某某等作案使用的“金包银”首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某日,被告人尹某某使用张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金包银”首饰冒充足金黄金首饰,在被害人唐某处以抵押借款的方式骗走唐某38800元。
同年11月某日,田某(另案处理)和尹某某二人找到被告人田某某寻求帮助,田某某则在芷江县城某店铺花5880元购买了一条“金包银”项链交给田某、尹某某。二人使用该“金包银”项链冒充足金项链以抵押借款的方式骗走唐某38000元。田某分得18000元,尹某某分得13500元,田某某分得6500元。
四天后,张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找到田某某,田某某再次花8185元购买了“金包银”项链和手镯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李某用同样的方式骗走唐某28500元,尹某某在唐某要其帮忙鉴定时谎称该首饰合格。得手后,田某某分得11000元,张某某、李某各分得8000元,尹某某分得1500元。2025年6月12日,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尹某某、田某、田某某分别退还被害人唐某53800元、18000元、1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金包银”是指表面镀金、内部为银的饰品,虽外观与黄金相似,但二者价值有天壤之别。随着黄金价格持续攀升,一些不法分子也看到了“商机”,以“金包银”饰品冒充足金首饰实施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以“假金”换“真金”,手法简单却屡屡得手,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最终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严惩。
作为金银饰品经营方,应具备起码的理论常识和检测仪器,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如遇短时间内频繁以黄金首饰为抵押来借款的行为,应引起警觉,万一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