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黄石市磁湖附近某小区里,阳台漏水、垃圾堆积、车位被占……这些“小事”常让业主和物业闹得不可开交。“服务不到位,凭啥交物业费?”这话听着似乎有理,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呢?
该小区王女士家中阳台管道长期存在渗水问题,曾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因问题迟迟未得到有效解决,自2022年1月起,她停止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未果,遂诉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王女士主张,物业未妥善处理漏水问题,故其有权拒交物业费。
面对“因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这一常见争议,法院并非简单支持某一方,而是严格依据漏水成因与物业服务履约情况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本案中,王女士家中阳台渗水问题,系因楼上业主对其专有部分排水设施使用不当所致,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物业公司虽在协调邻里关系方面存在不足,但已持续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基本服务,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王女士以房屋漏水为由单方拒交全部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楼上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害,其可依法向实际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如认为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请求适当减免,而非自行停止履行缴费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作者:陈玉洁 柯铭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