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网友问:4S店更换名称后,便对此前售出的保养套餐拒绝承认。客户购买的套餐尚未使用,且原店公示栏中已明确说明:剩余套餐权益将由新店承接。客户携带盖有红章的原文件到店,售后人员却视而不见,反而要求客户联系已不存在的原店。而实际上,原店的售后主管也正是现店的售后主管,闭店前后曾明确通知客户:相关业务由新店接手运营,原有权益不受影响,可继续使用。如今该店出尔反尔,言行不一,做法实在令人失望。
湖南宇元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答:
针对您的问题,您可以参考以下回答。
一、法律关系定性
您与4S店成立的合同是“预付式服务合同”,4S店更名但未注销,主体具备同一性,合同权利义务随营业一并转让,新店必须继续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二、关键证据固定
该店仅变更对外经营名称,主体没变的证据;盖红章的《剩余套餐承接说明》照片+原件;原/现店同一售后主管发出的“权益不变”微信/短信;付款凭证、保养系统剩余次数截图;现场被拒的录音录像。
三、操作步骤
书面催告:EMS邮寄《继续履行通知书》给现店及集团公司,限期7日内安排首次保养并书面回复,留存签收单。
行政投诉:同步向市场监管局(12315)提交“预付卡不退、擅自附加条件”投诉,要求依据《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第22条责令改正。
媒体同步:将公示栏红章文件、主管聊天记录一并抄送当地电视台“维权栏目”,形成舆论压力。
诉讼准备:若7日届满仍拒绝,直接以“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现店(被告一)、集团公司(被告二),诉讼请求:①继续履行剩余次数或退还未履行部分款项;②赔偿因维权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③承担诉讼费用。
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