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送件途中撞人,赔偿责任谁承担?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6-02-14 13:05:14

导读: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则暴露了当前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假承包、真甩责”经营乱象。

  每日穿梭于街头巷尾的快递小哥,是城市运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快递小哥派送快递的途中不慎撞人,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担?

  2023年的一天上午,快递员小涛驾驶电动三轮车右转时,未留意观察同向直行车辆,与王女士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女士腰椎骨折、左手及臀部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

  但小涛并非由快递公司直接雇佣,而是由老周个人招用。而老周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区域承包合同》,负责某片区的快递派送业务,并约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事故发生时,小涛正穿着该快递品牌的工服、使用其系统派件。快递公司为所有配送快递的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因协商赔偿不成,王女士将小涛、老周、快递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6万余元。

  涉事快递公司辩称,其已将案涉片区的快递派送业务承包给老周,双方约定老周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小涛系老周自行雇佣的人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肇事车辆的车架号或电机号,无法确认车辆是否属于保单载明的承保范围,需要进一步举证或者法院查明后再行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在案证据未显示老周持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老周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属于内部约定,缺乏公示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案件事实来看,老周与小涛均以涉事快递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因此,事故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快递公司承担。

  关于保险理赔问题,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对承保车辆的车架号或者电机号进行了约定,但在案证据未显示案涉车辆的非机动车车架号或者电机号信息,无法证明案涉车辆属于涉案保单列明的承保范围。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涉事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25.7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则暴露了当前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假承包、真甩责”经营乱象。法官特别提醒:

  快递“外包”并非“免责金牌”,资质审查不可忽视。只要承包人不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资质,且其雇佣的快递员以快递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快递服务,那么在法律上,快递公司即被认定为快递员的“用人单位”。

  买了保险≠能获赔,规范投保、固定证据是关键。每辆配送车都应登记唯一识别信息(如车架号);投保时务必做到“一车一保、信息对应”;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车辆识别信息,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确保理赔流程顺利推进。

  快,不能以牺牲安全和责任为代价。快递行业的高效,是建立在无数劳动者的奔波之上的,同时也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制度基础之上。无论是企业、从业者还是普通市民,唯有知法、守法、用法,才能让飞驰的车轮既高效又安心。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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