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儿童在游乐场摔伤骨折,谁担责?

沅陵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2-12 16:17:26

导读:游乐场儿童摔伤,责任谁担?法院判了!

新春佳节将至,游乐场所将迎来亲子游玩高峰。如何让儿童玩得开心、家长放心、场所经营者管得安心?近日,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的一起儿童游乐场摔伤责任纠纷案,以司法裁判给出了清晰指引。法院判决涉事游乐场向受伤儿童赔偿4600余元,同时明确划分了监护人看护义务与经营者现场管理责任。此案也提醒广大家长,节日欢聚时,莫忘贴身看护;场所经营者亦应加强巡查提示,共同守护欢乐时光里的安全底线。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5日,9岁的李某某在其母亲陪同下于某游乐场游玩,因在梯口处逗留走动时不慎摔倒,致左手着地受伤,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事后,其父将游乐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470元。经查,该游乐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在入口处张贴相应安全提示,明确提醒家长看护儿童、禁止跑跳,场地内亦铺设了软包地垫。但事发时,工作人员未对李某某在梯口逗留的危险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法院认为

本案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责任承担及损失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李某某年仅9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与避险能力有限。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陪同入园却未密切关注孩子动态,未及时制止李某某在滑梯口逗留走动的危险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告游乐场作为经营者,负有较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贴安全提示并铺设地垫并不能替代其运营中的现场管理责任。因工作人员未能现场及时劝导危险行为,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经核实,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5334.4元。依据上述责任比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游乐场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4600.32元。

法官说法

儿童游乐场所的安全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营者不能仅以张贴安全提示为由免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游乐场所经营者需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配备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及时排查危险、劝导不安全行为,全方位防范安全风险。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陪同游玩时亦应切实履行看护职责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孩子活动状态,及时制止危险行为,避免意外发生。本案判决再次明确了经营者现场管理责任与家长监护义务的具体边界,对预防类似纠纷具有积极的警示与参照意义。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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