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

王登辉 吴晓明 人民法院网 消息 2026-02-12 15:04:46

行为人实施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且在2021年2月28日以前结束的,行为人只会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基本犯,即使符合新一百六十一条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仍只能评价为旧一百六十一条中的“情节严重”,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

参照适用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行为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延续至2021年3月1日以后,或者在2021年3月1日以后实施了该行为,均适用新一百六十一条。若构成本罪的基本犯,对应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五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若构成本罪的加重犯,对应的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

作者:王登辉 吴晓明
来源:人民法院网
编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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