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五年没休过一天带薪年休假,离职后公司还不补偿,这合理吗?”2月9日,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王某拿回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定义务。
2020年,王某入职某公司,一干就是五年。这五年里,公司业务忙,王某从没休过带薪年假,公司也没给过任何补偿。2025年因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只字不提。王某觉得自己上班兢兢业业,该享受的权利不能少,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未果。
无奈之下,王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五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承办法官接手后,很快理清了案件焦点:王某连续工作五年,早就符合休年假的条件,每年能休5天,公司不安排休假也不补偿,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但王某主张的部分未休年休假补偿已过时效。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王某详细解释了关于年休假工资计算方式、仲裁时效起算方式等法律规定,帮助其理性看待诉求中已过时效的部分,理解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重点向公司阐释了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强制性法律要求,指出其长期未安排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规范企业用工管理、避免后续潜在纠纷等角度,引导公司认识到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补偿劳动者的必要性。
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后,公司承认之前对法律了解不够,愿意担责;王某也考虑到实际情况,愿意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子圆满了结。
法官普法
带薪年休假的底线不容突破
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非约定福利。带薪年休假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提及,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享有该项权利,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予以排除或限制。
未休年休假工资有明确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日工资收入=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下一步,武功法院将继续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等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推动构建稳定、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