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标会原是一种传统的民间互助融资形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民间标会早已脱离“互助”本质,演变为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非法集资工具,尤其在中小城市、乡镇地区较为常见。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对一名民间标会的“会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刑罚。
2023年4月至2024年11月期间,马某某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组织民间标会3份。期间,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利用会首身份欺骗参会人员,声称“会款”已被其他参会人员标走,骗取被害人“会款”共计105.8万元,并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等。
经统计,马某某所组织的3份非法民间标会的涉案金额为203.2万元,造成31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43.9067万元。马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参会人员会款而案发,并被抓获。案发后,部分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利用民间“标会”组织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结合马某某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马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现阶段民间标会案件的案发,主要表现为参会人员“中标”后“逃会”导致“会首”资金链断裂,以及“会首”将资金私自挪用导致亏空并倒会。该类案件常见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同时构成以上两种罪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的方法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处罚;对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马某某在组织民间标会之前已经背负大量债务,名下亦无房产和大额资产,客观上不具备偿还能力,其利用“会首”欺骗参会人员声称“会款”已被其他参会人员标走,并冒用参会人员名义将集资款105.8万元标走,用于偿还前期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支出等,造成参会人员损失无法挽回,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非法吸收资金,故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民间标会中非法集资的资金掌控在“会首”手中,由“会首”独自管理所有集资款,资金用途和流向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管,参会人员因信息不对等或盲目相信“会首”,对“会首”的“冒标”行为疏于防范,导致资金被“会首”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其他高风险投资,当“会首”资金链断裂时,标会会立即崩盘,导致众多参会人员血本无归。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树立健康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切莫被非法集资者的虚假承诺所迷惑,因贪图高额利息回报将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咨询、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