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非“免责通行证” 少年再犯盗窃罪获刑

舒畅 汨罗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1-08 16:14:14

导读:本案中,法院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从宽处罚情节予以充分考量;又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屡教不改的再犯行为依法予以惩戒,避免“一宽了之”。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小广因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被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小广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7月被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检察机关作出该决定时,已对小广进行法治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也承诺会加强日常管教。

然而,2023年7月底至8月中旬期间,小广先后多次盗窃某公司车间内的工控屏和PLC电子元件,涉案财物价值共计8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小广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同时重点审查了其曾受附条件不起诉矫正却再次犯罪的情节。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小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再次对小广进行法治教育,告诫其附条件不起诉是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而非“免罚金牌”,任何漠视法律、触碰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同时引导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反思、积极改造,早日回归正途。

该案中,法院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从宽处罚情节予以充分考量;又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屡教不改的再犯行为依法予以惩戒,避免“一宽了之”。该案不仅向未成年人传递了“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明确信号,也提醒监护人需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后续跟踪帮教与法治教育,帮助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真正走出歧途,预防再犯,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司法保护与社会治理防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作者:舒畅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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