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帮忙燃放烟花,本是情谊之举,谁料意外突至——焰火意外造成自己八级伤残,是安全措施未到位,还是烟花质量有问题,这起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湖南省韶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身体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帮工人赔偿伤者24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冯某章、冯某泉亲属在湘乡市某镇家中病逝,其丧事依当地习俗操办。同组村民彭某柏受邀帮忙,被安排在出殡当日负责沿途燃放烟花鞭炮。
陈某与赵某虹是当地两家合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店店主。在获悉冯家治丧需求后,二人主动联系,敲定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与价格,并将货物送至冯家,由冯家人员统一收存于杂屋内。
2023年4月15日出殡当天,彭某柏按事先安排,前往点燃摆放在冯家房屋附近的烟花。彭某柏点燃烟花后不久,喷射出的焰火意外击中其左眼,导致眼眶出血不止。彭某柏随即呼救,在场人员立即联系12,送至湘乡某医院进行急救,因伤势严重,当日转往长沙某医院住院治疗。4月26日,彭某柏在长沙某医院手术治疗后出院;6月14日,再次入院继续治疗。
彭某柏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0502.12元,该费用由冯某章、冯某泉支付,并另垫付住院期间费用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彭某柏委托长沙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彭某柏左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与营养期各45日,后续治疗费用预计约1.5万元。鉴定相关费用为4381.65元。
事发当日下午,冯家向派出所及安监部门报案。公安机关当晚调查取证,确认彭某柏系燃放烟花致伤,案发时主要存在“60发”与“80发”两类烟花,赵某虹方声称提供的是“80发”某型号烟花,但彭某柏无法指认致伤烟花的具体类型。关键物证——已燃放的烟花被他人作为废品捡走,未能作为物证保留。
随后彭某柏要求冯某章、冯某泉赔偿,并认为烟花经营者陈某与赵某虹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彭某柏诉至韶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53594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彭某柏与冯某章、冯某泉之间法律关系及其责任承担,彭某柏损伤的法律后果与烟花店销售烟花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依当地习俗,冯某章、冯某泉因亲属过世而操办丧事,邻居前来帮忙做事,彭某柏根据安排在出殡时燃放烟花鞭炮,与冯某章、冯某泉之间形成无偿帮工的劳务关系。彭某柏燃放烟花的行为是为冯某章、冯某泉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其在燃放烟花中受伤,冯某章、冯某泉未安排人员督促注意安全,未督促其仔细阅读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由彭某柏根据其自身经验判断燃放烟花,导致事件发生,存在过错,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某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前未能仔细阅读安全说明和操作要点,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烟花倾倒或散射的情况下,存在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的过失,致使自身遭受损害,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彭某柏是因燃放的烟花焰火射在左眼致受伤,但相应证据无法证实其烟花是“60发”还是“80发”烟花所致,彭某柏也不能确认其受伤是哪家烟花店所出售的烟花所致,从而无法确定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律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烟花情况下应由烟花销售者或生产者对受伤者承担连带责任,彭某柏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在本案中要求烟花店及其经营者陈某与赵某虹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法院审查认定,彭某柏的各项损失情况为医疗费50502.12元(已垫付,为便于计算在此一并计入损失总额),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36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210元,误工费14828元,残疾赔偿金2954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55.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821元,合计408885.12元。综上,法院判决,彭某柏损伤程度及其在事发中的过错和注意义务情况,酌情确定由冯某章、冯某泉承担彭某柏损失60%的赔偿责任,即由冯某章、冯某泉赔偿彭某柏损失245331.0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0502.12元,还应支付184829元(已取整),其他损失由原告彭某柏自行承担。对此判决,三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工行为体现了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但若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划分,产品责任纠纷中需遵循何种举证规则,本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清晰的阐释。
本案中,彭某柏应邻居请求帮忙燃放烟花,与冯某章、冯某泉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帮工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需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冯某章、冯某泉作为丧事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安排人员现场督导、未提示燃放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而彭某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主动阅读烟花安全说明,仅凭经验操作,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冯某章、冯某泉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彭某柏自担40%损失。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帮工人权益的保护,也提醒公众,组织者须主动防范风险,参与者亦不能忽视安全细节。
彭某柏主张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但因燃放后的烟花被他人捡走,无法确定致损产品的具体来源及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无法指认致损烟花属于哪家店铺,亦无证据证明烟花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法院最终未支持对销售者的追责。这一结果凸显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若因证据灭失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受害人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新春佳节将至,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增多。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参与婚丧喜庆、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时,若需燃放烟花爆竹,组织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选择合规产品、规范摆放位置、明确安全距离、安排专人督导;燃放者须严格遵循产品说明,切勿凭经验操作,尤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身体置于烟花正上方。同时,务必留存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证据,一旦发生意外,便于追溯责任主体。唯有将安全意识置于首位,才能让传统习俗与法治文明相得益彰,确保佳节团圆、平安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