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恋爱时“为爱转账”,到分手后“秋后算账”,一旦热恋不再,感情变成覆水难收。是否能要回给出去的财物?是“爱”还是“债”?
近日,湖南武冈法院调解一起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唐某与毛某通过网上交友平台相识,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因两人分别居住在贵州、湖南,唐某经常给毛某发微信红包或转账稳固这段恋爱关系。2023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毛某转账40余次,共计转款51000余元,其中含有多笔“520”“1314”等特殊含义数字金额。
2025年7月,毛某不愿意与唐某办理结婚登记并提出分手,唐某要求毛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遭拒,遂诉至法院。唐某认为,之前向毛某转账的前提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在毛某未按此前承诺与唐某办理结婚登记,亦拒绝与唐某沟通,现双方已分手,毛某应返还全部赠与款项。毛某辩称,唐某主张相关款项系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其中部分款项用于为唐某购置衣服等物品,还有一些属于共同消费。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经的情侣关系,许多钱款的发生细节难以还原,一判了之可能加剧矛盾,解开双方心结才是最佳方案。承办法官首先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就赠与、彩礼、借贷范畴等方面向双方现场释法明理,告知双方“情侣之间转账的款项要根据性质的不同、金额的大小综合认定”“有些钱可以认定一般赠与,但有些钱是可以认定为借贷的”,明确双方各自的举证责任,由此调整双方的预期诉求,双方的态度逐渐软化。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对往来的款项进行了逐笔核对,明确争议金额。最后,承办法官从情感疏导方面引导双方理性对待感情和经济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坦诚相待地尽早解决纠纷、减轻诉累,以便各自安好。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放下隔阂达成调解协议,毛某自愿返还唐某25000元并当场支付,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因性质不同而处理有别,常见类型有以下三种。
一是示爱型转账。对于恋爱期间具有特殊意义的给付行为,如含有“520”“1314”等特定数字的转账以及正常消费,通常认定为情感表达性质的一般赠与,属于情谊行为范畴,在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二是“类彩礼”型转账。双方往来的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法院可综合考虑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款项是否按照彩礼的裁判规则予以返还。
三是借贷型转账。转账行为认定为借贷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如有借条、转账备注为“借款”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意思如“这钱先借给你用用”等,如认定为借贷合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
法官提醒
爱情需要真诚,转账更需理性。情侣之间相处,即便感情亲密,也要按照自身的经济实力适度抒发情感。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最好明确转账性质和用途,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更应注意留存证据,以免当感情撤资时,那些没有备注的付出,成为收不回的情感烂账。爱情不是交易,不要以“花钱多少”作为衡量感情深浅的标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才能走好幸福人生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