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友问:产假结束后公司口头告知我要调岗,原劳动合同去年11月已到期,12月结束产假后双方未续签新合同,且产假期间工资差额也一直未发放,我该怎么办?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文立冰律师答:
目前确实存在个别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产休假结束返岗后对女职工进行强制调岗,或假借调岗之名意图达到迫使女职工自行离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等目的。初步判断,虽然原劳动合同在去年11月已经期满,你跟现在的用人单位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可以拒绝调岗并要求补足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一)女职工孕产休假后返岗并不符合法定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形
在没有对你不利的相反证据情形下,女职工孕产休假后返岗并不符合法定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对你进行调岗可能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双方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已经续订了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在去年11月到期,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补足未发放完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综上,你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并保留沟通证据;要求公司补发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如协商无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