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劳资、工伤等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违法手段,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均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李某案发前均系湖南某材料公司钳工,负责车间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因与公司存在未解决的劳资纠纷,两人心生不满,商议通过窃取公司旧不锈钢埚变卖分赃。随后,两人利用晚班工作便利,趁公司无人之际,由李某操作公司叉车,将厂区内的不锈钢埚转运至维修车间切割成块,再由周某将切割后的不锈钢块藏匿于车辆后备箱运出公司,销售至废品店。
经查实,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二人将窃取的不锈钢埚销赃后共计获利60万余元,其中,周某分得42万余元,李某分得18万余元。经鉴定,被盗不锈钢埚价值人民币125万余元。另查明,两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被告人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同时,法院查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维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面对欠薪、工伤赔偿等纠纷,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切不可采取盗窃、抢夺、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私力救济”。本案中,两被告人因一念之差,从“受害者”沦为“阶下囚”,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和退赔损失责任,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是底线,冲动行事必受罚;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畅通沟通协商渠道,避免矛盾激化。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