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货仍“知假买假”,还索要十倍赔偿,法院会怎么判?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审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
原告郑某某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某微店APP从被告周某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6盒日本原装,商标名称含有“NMN”字样的产品共花费30600元。原告郑某某收到案涉商品后认为该商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NMN(即烟酰胺单核苷酸)和白黎芦醇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联系被告周某某要求退款30600元。协商不成后原告郑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即306000元。
另查明,原告郑某某在2022年7月份就曾向某商行、某商贸中心分别购买12瓶NMN(即烟酰胺单核苷酸)产品,后同样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诉讼主张十倍赔偿。
分宜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案涉产品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且该商品没有法律规定的中文标签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因此认定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原告郑某某短期内通过网购的方式多次购买类似案涉产品并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在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行为应属于“知假买假”。且案涉产品保质期为二年,每瓶60粒,建议每日服用1-2粒,一瓶最快服用30天,原告郑某某一次性购买6瓶的行为与一般常理性消费不符,再结合原告之前“知假买假”并诉讼索赔行为,故不能认定为个人或家庭需要。
综上,结合原告郑某某网购同类食品的频次、单次购买的用量、案涉食品的特性、价格、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法院支持原告郑某某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51000元(5100元*10=51000元),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如果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超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不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法律不能成为投机取巧的工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而非成为“知假买假”者的牟利工具。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严控质量。买卖双方共同维护安全放心、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