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网友“55119373”问:我是冷水滩区公办小学的教师。2020年12月2日《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2022年7月1日《干部任免审批表》上的出生日期均为1969年12月5日,但人事档案中最早最先的出生日期是1986年7月形成的《中专报考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12月5日。
档案中1969年的出生日期系1989年为结婚而虚填的年龄。我的身份证、户口信息、中师毕业材料等均与最早记载一致(1971年12月5日)。2024年,教育局口头通知我应按1971年退休;2026年3月,档案室核查发现我应退未退(目前在岗工作),又口头通知我按1969年尽快办理退休手续,期间我一直在岗。我不服教育局前后反复的行政行为,已提交《关于重新认定出生日期的申请》。请问,我应按哪个年龄退休?
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安金龙律师答
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根据提问者的讲述,应该认定出生日期为1971年12月5日。
退休年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简单来说,档案记载比身份证更具优先效力。
认定原则:不是单纯只看档案,而是两者结合核对。
冲突处理:若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同,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为准。
时间计算: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
干部特殊规定:对于干部,若已按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出生年月的,以审核认定的为准。建议您提前核对档案中《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或《毕业生分配表》等最早材料上的日期,避免退休办理时出现争议。
法律依据: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