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无证驾驶?衡阳一司机撞人后遭保险拒赔

李洁 唐汝涵 衡山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9-04 10:26:15

导读: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驾驶证过期了,上路风险翻几番。“等等再换”的代价,远不止补办工本费那么简单。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1日,王某某在驾驶小型客车在路口左转时,遇行人刘某某正常通过人行横道,因未停车让行,将其撞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已过,但超期不满一年。肇事车辆所有人及投保人为杨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垫付医疗费16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73000元,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刘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6年3月,刘某某将保险公司、王某某、杨某某诉至衡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0107.88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否构成商业三者险项下保险公司方的免责事由。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的驾驶证仅超过有效期,并没有处于上述条款“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情形。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与上述免责条款所列举的情形性质不同,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主张免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某173934.98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王某某支付其多垫付的4869.09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驾驶证过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本案给出了明确回应:驾驶证超期不等于无证驾驶,该赔还得赔。

从法律性质上看,两者存在本质区别。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属于驾驶资格的根本缺失;而超期未换证,更多是行政手续上的滞后,驾驶人本身具备驾驶技能,且超期一年内可通过换证直接恢复,期间资格并不必然丧失。保险公司将行政瑕疵与资格丧失混为一谈,径直拒赔,对投保人和受害人而言均有失公平。

驾驶证超期是否构成"无证驾驶",应分情形认定:超期一年以内,可提交体检证明直接换证,资格未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超期一年以上三年以内,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需通过科目一考试方可恢复;超期三年以上,驾驶证彻底注销,需重新考取,此期间驾车方属“无证驾驶”。

从保险制度的功能来看,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核心目的在于分散交通事故风险、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而非为保险公司规避责任提供便利。若允许凭超期事由免责,大量受害人将陷入索赔困境,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亦将大打折扣。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养成定期查看驾驶证有效期的习惯,提前九十天即可申请换证。小事不误,方能远行无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李洁 唐汝涵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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