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网友“02563634”问:我于2017年向湖南省某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武冈**学校二标段项目供应沙石材料。该项目虽为某建公司标段,但实际发包给武冈市弯头桥镇一位名叫林某的私人老板负责。当时某建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前期履约正常。
在一次付款过程中,林某提出通过我方账户走账160万元,并承诺在最终结算时优先付清全部沙石材料款。然而,在2021年最后一次结算时,某建公司称其账面实际付款已超出应付总额,导致我方尚有70万余元应收款项未能收回。
此后,我找到林某协商,林某本人出具了欠款证明并签字确认欠款事实。但现在林某躲避债务、拒不履行承诺。
我当初签订合同时,某建公司要求公对公付款并开具税票,我便挂靠至一家采石场进行结算,因此林某出具的欠款证明主体亦为采石场。目前采石场法人拒绝签署委托书或证明材料,导致我维权受阻。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邓亚军律师答:
基于您现在的困境,采石场不配合并不等于您无法主张债权。法律上,您作为实际供货人,仍可以起诉林某甚至采石场,某建公司。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某建公司在与采石场订立合同时,明知您是实际供货人,采石场仅为挂靠主体;同时,林某对您与采石场之间的挂靠关系亦属明知,或虽欠款证明以采石场为主体出具,但林某实际清楚该笔欠款最终归属于您个人。
为此,您需要重点准备以下证据,以证明您作为实际供货人的身份:
1.您与采石场之间的挂靠协议或代收代付协议;
2.您向采石场支付管理费的相关凭证;
3.您与采石场法人沟通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4.您与林某之间有关供货、结算、催款等事宜的聊天记录或沟通记录。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