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还转移财产?判刑九个月!

湘乡市法院 雨路 2026-09-02 16:51:36

导读:最终,这位被执行人沦为刑事被告人,等来了一纸刑事判决书,获刑九个月!

官司输了,调解书签了,法院查封的生猪偷偷卖掉,拿到补偿款3万多,转头取现……本以为能瞒天过海、躲掉债务,殊不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早已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这位被执行人沦为刑事被告人,等来了一纸刑事判决书,获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

谭某某曾经营一家生猪养殖场,2017年1月7日谭某某与彭某某签订销售协议。彭某某向谭某某供应各类猪饲料,谭某某可在10万元限额内延期支付饲料款。因谭某某未及时支付饲料款,2017年7月6日双方协商将谭某某所欠10万元饲料款转为借款,谭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1分。谭某某仅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多次催款无果后,彭某某于2018年10月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谭某某向彭某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谭某某依旧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彭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谭某某所经营养殖场内现有存栏生猪87头,明确告知其未经法院准许,不得擅自买卖、处置查封财产,并依法发布查封公告。

2023年1月至6月,谭某某明知其猪场生猪已被查封,仍铤而走险,私自处置、变卖多头生猪,查实的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所得款项既未如实向法院报告,亦未用于向彭某某还款。因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且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湘乡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1万元罚款的司法处罚,可谭某某依旧未予缴纳。

执行期间,法院多次约谈谭某某。起初,谭某某态度“配合”,主动承认债务,承诺拿到相关补偿款后立即还款。2023年11月,法院再次对谭某某进行执行谈话时,谭某某突然开始否认债务,无端声称欠款对象系案外人,并以未参与彭某某案的调解、证据系彭某某伪造为由,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试图通过拖延司法程序逃避还款责任。再审审查期间,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最终证实案件中销售协议、借条、庭审笔录上的签名,均系谭某某本人所写,笔录也无任何拼凑变造,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事实上,谭某某并非仅有这一笔债务。此前,他与案外人彧某8万元民间借贷纠纷,同样经湘乡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却依旧长期拒不履行。经彧某申请,法院已依法裁定冻结、扣划(提取)其名下9万元财产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2024年,谭某某顺利拿到生猪补偿款35200元,这本是他履行还款义务、清偿债务的绝佳机会,可他依旧心存侥幸,第一时间取现3万元,既不报告,也不还款。

谭某某一再躲避债务、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湘乡市人民法院将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湘乡公安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6年6月,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谭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谭某某不服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法官说法

生效裁判文书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终局性、强制力的法律确认与处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不仅是诚信底线,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谭某某在法院查封生猪后擅自变卖,又在获得补偿款后取现隐匿,经罚款后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侵害的不仅是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更侵害了司法秩序和裁判权威,谭某某从民事被执行人变成刑事被告人,代价不仅是九个月自由,更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对个人征信、生活、就业、子女升学就业等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下一步,湘乡市人民法院将持续保持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重拳整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全力打通司法执行“最后一公里”,让胜诉权益兑现为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湘乡市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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