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网友“37178824”问:14岁未成年人在村里某水库溺水身亡,水库周围没有任何警示牌及防护措施,请问水库管理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答: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水库管理者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是否应对14岁少年溺水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及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水库管理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判断水库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水库主要功能为灌溉、供水等水利设施,一般不认定为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无设置护栏和障碍墩的法定义务。但管理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否则可能承担一定责任。14岁少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水库危险性应具备一定辨别能力,监护人未尽教育、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
过错划分: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是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水库管理者确实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一定过错,司法实践中责任比例通常为10%-20%。
证据准备:现场照片(证明无警示牌、无防护设施);水库权属及管理人信息;死亡证明及派出所出警记录;家属与管理者沟通记录。
救济途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被告为水库管理人(水利部门或村集体)。
注意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