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存在这样的法律认知误区:只要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就可以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一概不理,不用承担任何还款义务。但司法实践明确给出答案:放弃继承并非逃避债务的“免责盾牌”。即便出具了放弃继承声明,如果继承人实际占有、保管、支取、处置遗产,仍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假借放弃继承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更是不受法律保护 。
基本案情
齐某生前因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到期未能偿还便意外离世,其名下留有房产、银行存款、保险等多项财产。
债务到期无法结清,债权人李某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追偿欠款。
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小齐,在收到立案通知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主张已经放弃继承权,按照法律规定无需偿还债务。债权人李某对此存疑,向法院申请调查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经司法核查证实,齐某去世之后,其名下房产、资金等遗产,仍由继承人小齐实际掌控、处分。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小齐作为齐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虽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既未证实遗产具体情况,也未在诉前完成遗产继承核验,更未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其单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极易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共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遗产无人接管的情况下,小齐作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唯一适格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具有尽职妥善保管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遗产处于无序状态,导致遗产无法处理,本质是逃避其应当履行的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法定义务;如认定放弃继承有效,据此免除继承人的责任,不利于查明遗产和对遗产进行处理,进而影响遗产清理,损害债权人利益。最后,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承担偿还责任,并未额外加重继承人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仍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1. 放弃继承免责有前提,一纸声明不能随意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该条款适用具有严格前提:继承人自始至终没有占有、保管、处置任何遗产,没有实际享有遗产权益。放弃继承可免于偿债,建立在继承人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遗产的基础之上。一旦继承人实际支取存款、占用房屋、收取租金、处置股权,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不能只占有财产、拒绝还债。
2. 实际管控遗产,即负有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
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即便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在遗产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接管之前,负有保管遗产、防止财产毁损灭失、配合清理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保管义务、私自处分遗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3. “假放弃、真逃债”的失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前后临时补办放弃继承声明,先行转移、分割遗产,一边占用遗产一边拒绝偿债,均属于规避债务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判令其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败诉一方还要承担案件诉讼费,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信用受到惩戒 。
遗产继承有权亦有责。放弃继承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广大群众在处理死者遗留的财产和债务时,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依法清理遗产、处置债权债务,规范办理继承或者放弃继承手续,切莫心存侥幸,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