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下车开门一个疏忽,就可能引发“开门杀”交通事故,若处置不当,普通民事纠纷还会升级为刑事案件。
2026年4月,薛某乘坐出租车在郴州西站进站口下车,开门时车门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本是一起轻微交通磕碰,双方本可协商化解矛盾,但二人情绪激动发生激烈争吵,争执期间李某挥拳殴打薛某嘴部。经司法鉴定,薛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据法律规定,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说法
所谓“开门杀”,就是驾乘人员停车开门时疏于观察,猛然打开车门,与后方电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的危险情形。驾乘人员停车开门,务必养成“先观察、小缝看、再开门”的良好习惯,可采用荷式开门法,开门之前留意后方来车来人。电动车骑行者途经停靠路边的车辆,也要注意减速避让,提防车门突然打开。
作者:冯蕊
来源:北湖检察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