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关系”入名校落空?法院判了!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9-23 09:34:25

导读:近日,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

花钱找人“走关系”进名校,收条打了、钱付了,开学却没拿到学位。近日,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因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被判决无效。

基本案情

根据湘潭市小升初政策,王某的孩子本应入读某中学。但王某希望孩子能进某知名中学。

经熟人牵线,王某在2025年4月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张某在沟通中表示,自己“可通过关系”协助办理王某孩子的知名中学入读手续,但需支付25800元作为办理请托事项的费用。双方协商后,2025年4月4日,王某向张某转账支付25800元。张某收款后出具了一份收条,确认收到该笔款项。然而,直至2025年秋季学期开学,王某的孩子未能如期进入那所知名中学,张某所承诺的入学安排始终没有落地。开学确认无望后,王某开始多次联系张某,要求退还已支付的25800元。张某虽作出退款承诺,但始终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

为此,张某将王某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退还25800元,并自2025年4月4日起以258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直至费用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为使其子女入读某知名中学,通过熟人联系张某,由张某以非公开渠道办理入学手续,张某予以允诺并实际收取25800元,双方就此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但该委托事项意在规避划片招生政策、借助非正当关系获取入学资格,有损教育招生秩序与平等受教育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案涉委托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均存在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基于该无效行为收取的25800元,应向王某全额退还。王某在委托时明知请托事项违反招生规则仍予付款,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亦具过错,其主张自2025年4月4日起以258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向王某退还25800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退款纠纷,实则触碰两条法治底线:

一是教育公平的法律刚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确立免试就近入学法定原则,第四条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两者共同构筑招生入学法治底座。教育部据此推行"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推动各地建设统一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实行公开登记、阳光分位。公办学位属公共教育资源,按片区、按规则同台分配;任何以金钱、关系、私下运作挤占他人入学机会的行为,均直接违反法定入学规则,侵蚀普通家庭孩子依法平等享有的受教育起点。

二是公序良俗的私法防线。民事活动可以意思自治,但不得踩破公序良俗的底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明确归为无效,就是要告诉社会:凡试图以“打点费”“内部名额”“找人操作”绕开划片招生与统一平台报名公开程序、抢占优质学位的交易,法律不承认、不保护、不执行。本金或许依无效返还规则追回,但违规请托本身绝不会获得司法背书。

家长望子成材之心可以理解,但教育公平的门只有一扇——关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统一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按户籍与房产对应片区如实登记、依规完成入学报名。所谓“有渠道、能操作、加钱就能进”,既不受合同保护,也动了邻居家孩子那张合法的课桌。守规则、走公开程序,才是对孩子最干净的托举。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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