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撒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编辑:肖肖
《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撒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