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四起危险驾驶案件。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广大驾驶人时刻绷紧安全弦,切勿让“杯中酒”变成“杯中泪”。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四起系列案件均系被告人醉酒后在怀化市辖区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依法当场查获或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综合四起案件审理情况,大多数被告人心存侥幸,或片面认为电动三轮车、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无需担责;或忽视酒精深度麻痹状态下判断力、反应力严重下降的客观事实,漠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最终因触犯刑法,酿成违法后果,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驾驶时段、行驶距离、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等全部量刑因素,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均表示不上诉。
案件宣判后,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开展判后释法明理与现场普法宣讲,详细向在场人员解读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无论是小型轿车、摩托车还是合规电动三轮车,只要认定为机动车,酒后驾驶均受法律严格约束。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依法受到刑事责任,留下犯罪记录,对本人从业、资质、征信、政审以及子女升学、就业等均会造成深远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