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阳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父子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
2026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带着儿子陈某乙,明知湘江相关河段属于禁捕区域,依旧心存侥幸,携带电瓶、电鱼设备、渔网等工具,前往祁阳市黄泥塘镇湘江支流白水河段唐家岭村水域,实施非法电鱼作业。深夜非法捕捞期间,黄泥塘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正在作业的陈某甲,其子陈某乙见状驾驶胶船仓皇逃离,后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当日,民警现场依法扣押涉案作案工具,包括电池变压器、12伏水电瓶,当场缴获非法捕捞的鲤鱼41条。后续经专业部门认定,陈某甲父子使用的电鱼方式及涉案渔具,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手段;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水产品价值作出鉴定,本次非法捕捞的鲤鱼总价值3276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全案事实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没收全部涉案犯罪工具。
特别提醒广大市民,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叠加刑法相关规定,已对非法破坏性捕捞行为作出严格界定。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会严重破坏水域生态链条,造成渔业资源毁灭性损伤,属于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同守护水域生态平衡。
作者:胡江政
来源:祁阳市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