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丰富孩子课余生活、培养技能,不少家长都会为孩子报名兴趣培训班,但少儿参训期间的安全风险和事故责任划分,一直是家长关注的重点。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一名8岁学员在游泳培训课后,于泳池区域意外摔伤致残。法院判决游泳馆经营公司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家长自行承担20%次要责任。
案情回顾
游泳课突发意外,孩童摔伤致十级伤残
2025年5月,方某为8岁儿子刘某报名了某体育公司下属游泳馆的少儿游泳培训班,课程时段为每日19时至20时。根据场馆规定,家长不得进入教学内场,学员训练期间由场馆教练、安全员全权管理看护。2025年7月,家长将刘某按时送至场馆,19时03分,教练将学员带入培训场地并组织下水训练,20时02分,教练离开。
后多名孩童在泳池内肆意泼水、追逐打闹。8岁的刘某被其他学员泼水遮挡眼部、心生不适,从两泳池之间的通行廊道上岸撤离。该廊道长期积水、地面湿滑,且场馆未在此处铺设防滑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刘某急于避险快步奔跑,脚下打滑重重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刘某腓骨远端骨骼分离、右侧腓骨远端骨骼骨折,骼板损伤移位,伤情严重。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本次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事发后,刘某家长多次与涉事体育公司联系,但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刘某监护人将涉事体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场馆需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虽发生在下课时间,但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贯穿于全过程,不因培训课程的时间节点而中断或免除。
游泳馆已形成“教练课后将学员带出并交付家长”的惯例。事发当日,教练并未明确宣布下课,亦未组织学员有序离场并向监护人交接,导致学员脱离有效监管;现场安全员未及时制止学员泳池嬉闹、湿滑通道奔跑等危险行为;两泳池间的通行廊道长期积水、存在持续湿滑安全隐患,场馆却未铺设防滑设施、未设置警示标识。多项安全失职行为共同叠加,与刘某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事发时刘某已年满8周岁,应初步形成认识与判断能力,其在湿滑路面奔跑,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结合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报告等有效证据,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24563.91元,按过错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99651.13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涉事体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07651.13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明晰权责边界,守护少儿培训安全
本案系典型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清晰划定培训机构与家长的权责边界,为少儿培训安全管理、家长维权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1、对培训机构:安全保障不是“形式履职”
面向未成年人的文体培训服务,经营者必须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绝非简单的“场地提供”。教练脱岗、安保缺位、场地隐患不整改、课后监管空白等形式化履职行为,均属于未履行法定安全责任。只要因机构管理疏漏、场地缺陷造成未成年人受伤,培训机构就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不存在“孩子自行摔倒即可免责”的特殊情形。
2、对家长:监护责任不转移,权益受损可依法维权
很多家长认为将孩子交给培训机构,监护责任就完全转移。实则不然,家长始终负有法定监护义务。但如果未成年人受伤确系培训机构管理失职、场地安全隐患导致,家长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赔偿,合法权益受法律全面保护。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机构尽责、家长用心、法律兜底。各类少儿培训机构务必严守安全管理规范,全面排查场地隐患、配齐值守人员、落实全程监管,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线;广大家长也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明晰权责边界,遭遇侵权时依法理性维权,用法律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