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一企业“内鬼”被移送审查起诉

黄文华 蒸湘检察 雨路 2026-09-17 09:53:31

导读: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自毁前程。

一笔笔本应流入公司账户的货款,却悄无声息地转进了个人微信钱包。当公司的财务账目终于对不上数时,销售员阳某“双面人生”也随之曝光。

2023年,阳某入职湖南衡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日常负责收取客户货款并安排发货。然而,从2024年至2025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共计26万元应收账款通过个人微信截留,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阳某虽退还8万元,但剩余钱款迟迟未能归还,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26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阳某某移送至蒸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蒸湘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受害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充分听取企业诉求。在与受害公司的多次沟通中,检察官发现,这起“内鬼”案背后,折射出的是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诸多薄弱环节。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监督机制是否有效?财务账目是否经常核对?资金结算方式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员工的监管是否到位?法治教育是否常态化开展?”一连串追问,是检察官对受害企业的“把脉问诊”。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看似是‘家贼难防’,实则往往是制度漏洞给了‘内鬼’可乘之机。”承办人表示。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鬼”侵财案件频发,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的现象并不鲜见。检察官介绍,有的利用制度漏洞“蚂蚁搬家”式侵占,有的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严重侵蚀企业“肌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自毁前程。

作者:黄文华
来源:蒸湘检察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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