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丨没提前30天离职,被索赔1万违约金+1万投流费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8-06 09:52:04

导读:近日,长沙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只签了《主播合作协议》,无劳动合同,保底费和违约金是否要赔”的问题。对此,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邓亚军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长沙网友问:本人以个人身份证实名注册某聊天APP账号,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未签署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情况是由公司排班,本人按要求准时上线,请假需要公司审批,公司按月发放保底工资,接受公司日常管理,我认为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协议约定离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需承担一万余元违约金。公司曾出资1万元,用于该账号的平台投流、权重曝光等虚拟推广。现我打算离职,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要求我承担两项费用:一是协议约定的一万余元违约金;二是返还1万元的账号投流推广费用。协议仅由公司保管,不允许我拍照留存。
请问:1、存在准时上线、公司排班、请假审批、按月发放保底工资,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若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合作协议中“未提前一个月离职赔偿1万余元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3、公司支出的1万元平台投流、权重曝光费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离职时是否需要向公司返还该笔费用?
4、公司能否依据合作协议向我主张违约金及1万元投流费用?若公司扣发保底工资或提起诉讼,我该如何应对?
5、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免除上述两笔赔偿?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邓亚军律师答:

如果您描述属实(准时上线、公司排班、请假审批、按月发保底工资),且证据充足,比较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尤其是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审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合作协议中的“未提前一月离职赔1万”,如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该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现行有效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仅限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而自始无效。

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1万元投流/权重曝光费可以被理解为公司为自身业务推广产生的运营成本,非针对您个人的专业技能培训。

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有效策略。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合作协议中与劳动法冲突的条款将基本失效,公司依此索要款项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需要注意的地方: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证据收集

排班记录(截图、聊天记录);请假的审批记录(微信、钉钉等);公司发布的管理规定、群通知(尤其是有关迟到、旷工、每月需播够多少时长等);每月保底工资的转账记录;您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工作内容的记录。这些是证明从属性的核心证据。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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