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判山”?为什么自己承包的山不能随意砍?

徐戎远 湘乡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8-24 15:48:22

导读: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

在农村,“判山承包”是非常普遍的山林经营方式。村民通过竞价、协商、承包,拿下山场林木收益权。不少承包户以为:树是花钱“判”来的,砍伐变现理所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系统修复规则体系化升级,“前置生态规范+刑事兜底制裁”的治理逻辑也更加清晰。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曾某某、李某和王某某(已判刑)在湘乡市内通过“判山”方式分别以3500元和1100元取得某自留山的林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砍伐,并将林木贩卖获利30759元,曾某某分得7855元、李某分得约7000元。经鉴定,被告人砍伐的林木蓄积为44.059立方米,折合材积28.078立方米,木材价值评估为10984.6元。最终,我院依法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曾某某违法所得7855元、李某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

什么是“判山”?为什么自己承包的山不能随意砍?

“判山”是集体山林通过竞价承包,承包人获得山林经营权、林木收益权、管护权,属于山林承包经营。但林木收益权≠自由采伐权,只要属于林地上成片林木,采伐之前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误区1:“判山”协议在手,即可自由采伐

正解:《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零三条明确我国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以林木收益归属作为是否可以砍伐的依据。

误区2:刑事定罪后,不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正解:《生态环境法典》专章设置生态修复规则,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误区3:控制好砍伐总量就不违法

正解:《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国家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承载关键生态功能,采伐条件更严格,忽视林地属性极易触犯法律红线。

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花钱“判山”≠法定采伐许可,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确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破坏必修复的治理理念,违法采伐林木,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青山绿水来之不易,务必绷紧法治之弦,凭证采伐,守护生态安全,依法勤劳致富。

作者:徐戎远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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