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丨外嫁女离异迁回原籍,集体成员资格难认定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8-28 10:01:05

导读:近日,郴州网友“46754089”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离异回迁的‘外嫁女’,是否具备原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对此,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郴州网友“46754089”问:我是外嫁女,1991年因结婚将户口迁至省外城镇并办理农转非。今年离异后,5月回村随母亲居住,8月已将户口迁回本村、落户至母亲户下。我于6月向村委会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书面申请,但村委会至今未出具任何书面答复。婆家居委会已为我开具在嫁入地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明。一轮土地承包时我分得承包地,二轮土地延包台账中却无我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起诉确认成员资格,胜诉概率大吗?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答:

离异后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外嫁女”,能否认定享有原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可拆解为三大关键法律问题:

1、户口迁回原籍后,成员资格是否当然恢复?

2、二轮延包时无承包地记录,是否构成成员资格认定的障碍?

3、村委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在诉讼中如何定性?

一、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确立成员资格认定三要件:户籍在或曾经在、与集体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成员不因离婚丧失成员身份,未取得新集体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

户籍已回迁,满足第一要件。婆家居委会开具无集体组织成员证明,说明未出现“两头占”,符合保护外嫁女权益的立法精神。二轮延包无承包地记录系因外嫁事实导致,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主要障碍在于“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与“基本生活保障”两要件的证明难度——长期脱离原籍生产生活,可能被认定权利义务关系松动。

二、证据准备

户籍证据:户口本或户籍底册,证明户口已回迁落户母亲名下

身份状态证据:婆家居委会开具的无集体组织成员证明(核心证据,排除“两头占”)

原始权益证据:一轮承包时的土地承包合同或登记底册,证明曾享有承包经营权

申请行为证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申请书及提交凭证,证明已启动认定程序

居住事实证据:回村居住的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邻居证言等),佐证实际生活关联

三、救济途径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行政督促:针对村委超期不作书面答复,可请求乡镇政府责令限期答复或直接认定

民事诉讼: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直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成员资格

撤销之诉:若村委作出否定性决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行使撤销权,但需注意一年除斥期间

四、起诉胜率评估

从司法趋势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法院对“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趋于实质审查,户籍与承包地历史因素均会纳入综合考量,且多判决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嫁女享有成员权益。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