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线贷到268万,居间费14万却只判了6万?

胡杨冰 临澧法院 雨路 2026-08-26 15:41:28

导读: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中介合同纠纷案。

在居间、中介服务中,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经常因报酬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居间服务费应如何给付?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中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管理咨询公司是一家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修复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公司。A公司因经营活动需要流动资金,与某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某管理咨询公司为A公司介绍资金方并协助其审核A公司的评估材料、安排资金方与A公司负责人商洽融资细节、协助A公司与资金方办好融资所有手续,A公司与资金方签订合同后督促资金方发放贷款,并约定以某管理咨询公司推荐的资金方与A公司达成的任何符合A公司融资条件的融资合同或协议且资金到达A公司账户内为服务成功的标志,某管理咨询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为A公司与资金方借款总额的6%,贷款服务期为两年。

后A公司为向银行申请贷款,与某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了数十次通话,内容涉及业务咨询、材料准备、贷款进度等事项,某管理咨询公司亦进行了相应的配合和有关贷款业务的咨询。后A公司分别从两银行取得贷款100万元、168.8万元。某管理咨询公司要求A公司按约支付两银行贷款的服务费用,A公司以上述贷款发放与某管理咨询公司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因双方就服务费的给付未能协商一致,某管理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保全申请费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需要向某管理咨询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若需支付,A公司应支付多少?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委托人A公司就申请贷款事宜,多次与中介人某管理咨询公司通话联系,内容涉及《居间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A公司成功从银行实际取得贷款,故A公司应按约支付报酬。

关于居间报酬的认定。居间人的报酬水平应当与其居间行为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相适应,需综合考虑居间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居间人要获取全额的报酬,其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应当是“决定性”的。居间人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居间人自身的资质和能力,另一方面体现在居间人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劳动量和自身劳动对于合同成立的原因力。本案中,因某管理咨询公司当庭陈述其不参与银行具体放款细节,不清楚其中某家银行的实际放款额度,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协助A公司与资金方办好融资所有手续以及A公司与资金方签订合同后督促资金方发放贷款等内容,应当认定其未完全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

某管理咨询公司为A公司申请贷款提供了部分服务,且A公司实际取得贷款,应当取得报酬,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管理咨询公司完全履行了约定义务且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性作用,故法院综合全案酌定某管理咨询公司的报酬以6万元为限。关于某管理咨询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保全申请费,法院认为上述主张合理,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以6万元为准。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全面履行和诚信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双方自愿签订中介合同,对服务内容和报酬进行约定,中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人亦应遵守诚信,按约支付报酬。中介人若要获取全额报酬,不仅需证明自身具备与合同成立这一结果相匹配的居间能力,也要证明其按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出的劳动量足以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性作用。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中介人:不能以为“牵个线”就万事大吉,合同约定的义务,桩桩件件都要留痕,聊天记录、邮件、书面函件都是证明自己“干了活”的证据,报酬不是签了协议就稳拿,服务到位才能报酬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作者:胡杨冰
来源:临澧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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