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漏水八万损失无人赔,楼上五户全成被告!法院判了

田英姿 湘乡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8-10 15:38:00

导读: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二楼业主赔偿全部损失8万余元。

漏水修好了,一楼店铺的损失却没人认账。找二楼,二楼说“没有水源”,不赔;告楼上住户,住户齐喊冤枉。一场漏水,到底该由谁来为这八万多损失买单?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二楼业主赔偿全部损失8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4日,湘乡市某灯具店的老板张某发现店内天花板大面积漏水,店里堆满的灯具、开关、水电材料的包装箱被水浸泡,地面一片狼藉。

因漏水位置正对楼上湘乡某公司的机房卫生间,张某当即联系该公司。五天后,湘乡某公司对卫生间进行了维修,更换蹲便器排水管并重做防水处理。但张某的装修和商品损失却无人赔偿,张某找湘乡某公司赔偿,湘乡某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房间为机房、没有水源,漏水与己无关。协商无果后,张某一张诉状将湘乡某公司诉至湘乡市人民法院。不仅如此,张某还把楼上的李某、陈某(302房住户),以及王某、黄某、刘某(402、502、602房住户)也列为被告。他认为这栋楼的管道系统复杂,不能排除其他漏水点的可能。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漏水位置位于湘乡某公司卫生间正下方,该公司作为房屋使用人对其房屋内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但其并未对卫生间作防水处理,致使卫生间内积水通过楼板和墙体渗入一楼门面造成某灯具店损失,该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湘乡某公司以“使用的房间没有水源”进行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内部管道系统不存在残余水源,亦未证明漏水系由其他原因所致,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同时,法院根据湘乡某公司的成因鉴定申请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均以现场已重修、不具备勘查条件为由退回鉴定。在未有证据证明李某、陈某、王某、黄某、刘某存在用水不当等情形下,李某、陈某、王某、黄某、刘某无需对某灯具店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湘乡某公司赔偿某灯具店各项损失87,368元。湘乡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楼上漏水泡坏楼下装修的情况并不少见。遇到这类纠纷,很多人会困惑:到底该找谁赔?是不是楼上所有住户都要承担责任?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法院会根据证据来判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灯具店漏水点正对湘乡某公司机房卫生间下方,湘乡某公司作为房屋使用人,对屋内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但其以“机房无水源”为由拒绝赔偿,却拿不出证据证明管道已排空或漏水另有原因。法院据此认定,湘乡某公司未对卫生间做防水处理,导致积水渗漏,存在管理过错,需全额赔偿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房屋使用人对自己房屋内的设施负有管理义务,一旦因疏于管理导致他人受损,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权利的一方也要注意保护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及时拍照、录像收集证据,并及时告知漏水住户,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作者:田英姿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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