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感情破裂与抚养权纠纷中,有这样一群母亲:她们依法享有探望权,却被对方以抢夺、藏匿幼子的极端方式强行阻断亲子联结,被迫陷入“想见孩子却无处寻觅、维权求助却屡屡受阻”的绝境。她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紫丝带妈妈。“紫丝带”象征着反对家庭与性别暴力,更承载着她们骨肉分离的伤痛与坚守维权的韧性。近年来,此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频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正成为破解紫丝带妈妈维权困局、及时止损护亲情的关键法律武器。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便为众多紫丝带妈妈提供了维权范本——当幼子被藏匿、探望权被阻断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可快速制止侵权、守护母子温情。
案情简介
阿芳(女,化名)与阿坤(化名)曾系恋爱关系,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经法院调解,孩子抚养权归阿坤所有,由其父母代为照看。阿芳虽未直接抚养,但孩子实际上长期由阿芳陪伴照顾。
2026年3月31日,在某次阿芳探望、照料孩子期间,阿坤的同事以带孩子去商场游玩为由,从阿芳处将年仅3岁的孩子带走。此后阿芳多次沟通但未能再见到孩子,阿芳认为其探望、照料权利被剥夺,她多次通过短信、报警等方式请求探望孩子,均被阿坤拒绝、无视。由于孩子自出生起,阿坤并未直接亲自抚养,孩子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紧密依恋,被抢夺藏匿后,稳定的亲子关系被强行割裂,侵害行为持续已逾40天。阿芳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向阿坤所在单位信访求助,均未能制止侵权行为,侵害仍在持续。阿芳认为幼儿身心成长具有不可逆性,如不及时制止侵害,将对母子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阿坤立即停止抢夺、藏匿等侵害行为,恢复孩子被抢夺前的稳定生活状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阿芳作为孩子的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现有证据证实,阿芳多次请求探望,阿坤对其要求置之不理,阿芳长期无法见到孩子。孩子年仅3岁,正处于情感依恋与亲子关系建立的关键期,人为阻断母爱、剥夺母亲探望与监护,既侵害阿芳的合法身份权益,亦严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已构成持续性人格权侵害,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阿芳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适用条件。
综上,法院作出裁定:禁止阿坤及其近亲属对阿芳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停止侵害申请人阿芳的监护权、探视权。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保护父母身份权益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人格权的优先保护,更为深陷维权困境的紫丝带妈妈群体点亮了希望之光。
1、监护权、探望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基于亲子关系产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剥夺。即便抚养权经裁判确定归一方,另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依然合法存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抢夺、藏匿、阻挠探视等非法手段侵害对方权利,更不得将孩子作为家庭矛盾的“筹码”。
2、人格权侵害禁令具备法定强制效力,拒不履行将面临严厉法律惩戒
人格权侵害禁令属于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一经作出送达即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设立禁令旨在快速阻断亲情割裂、避免幼儿身心遭受不可逆伤害。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依旧照常执行。如若执意违反禁令、持续藏匿子女、拒绝配合探望,将承担逐级加重的法律责任: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视情节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持续恶意阻挠探视、经司法惩戒仍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因长期阻隔亲子联结造成一方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抚养权变更诉讼未决前,可先用禁令捍卫监护与探望
实践中,抚养权变更等诉讼程序周期较长,而幼儿成长与亲子关系修复具有紧迫性。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作出裁判前,父母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完全可以单独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先制止抢夺藏匿、恢复正常探视与照料,守住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的底线,再通过诉讼程序妥善处理抚养权、抚养费等后续争议,实现“紧急问题紧急救济、实体争议后续解决”,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4、家庭矛盾处理必须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父母分手、离异后,均应理性处理抚养、探望纠纷,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化解分歧,不得以任何理由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非法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司法干预力度,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父母合法亲子权益的司法屏障,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