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我和他都约定好了贷款由他一人偿还,还签了协议,怎么还要我还钱?”
“是的,法官,我和她离婚时约定好了由我独自承担,不关她的事。”
法庭上,小帅和小美一起向法官解释离婚时双方的约定并拿出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贷款由小帅一方承担,小美是否还应承担还款义务呢?近日,常德临澧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小帅作为借款人、小美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某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现上述借款已到期。贷款到期后,小帅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帅、小美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小帅、小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5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借款由小帅承担。
争议焦点
小美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与小帅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自愿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署案涉借款协议,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是债务的共同承担者,且协议合法有效,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离婚协议属于小帅与小美双方就解决婚姻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内部约定,仅对二人产生效力,对外不得对抗合法债权人,故不能改变对债权人某银行的义务,因此小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小帅、小美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截至目前的利息共计2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夫妻共同债务对外责任承担的典型纠纷,提醒大家,婚姻虽然结束了,但依法成立的债务关系不会随之自然消失。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共意”或“共用”为实质标准。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在借条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名确认,即使此后在离婚协议中对该债务作出了另行约定,亦不影响合法债权人向夫妻二人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