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就医却谎称在家摔伤报销医保,以为主动退款就能了事?殊不知骗保行为已触犯法律,逾期不缴罚款还将被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来看看本案详情。
基本案情
温某受工伤,受用人单位某公司诱导,为伤愈后继续返岗工作,递交申请以“在家楼道摔跤”为由申请医保报销,由此获得医保报销医疗费用4309.96元。温某在得知上述行为系“骗保”后,主动向医保局反映该情况并退还医保报销费用4309.96元,医保局获知后,对温某作出“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退回损失医保基金4309.96元(已退回);三、暂停3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四、处骗取金额1倍罚款4309.96元”的行政处罚。
医保局向温某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后,温某仍未主动向医保局缴纳罚款,医保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骗取金额罚款4309.96元,以及因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4309.96元,合计8619.92元”。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医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医保局在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医保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医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申请执行人温某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骗取金额1倍罚款4309.96元,以及因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4309.96元,合计8619.92元”。
法官说理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其核心功能在于为参保人分担疾病、非因第三人责任意外伤害等情形下的医疗风险,支付范围具有明确的法律限定。我国医保制度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原则,资金源于社会统筹,关乎公共利益,每一分钱都应精准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参保人通过虚构意外伤害事实骗取医保基金,本质上是将本不应由基金承担的支出转嫁由全体参保人分担,直接损害了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违反该规定骗取医保待遇的,不仅须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还将面临骗取金额数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医保局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有效衔接。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准予执行,既是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支持,也是向全社会传递“骗保必究”的明确信号,有助于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守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