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8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查明,2025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一交叉路段与一辆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刘某如实向民警反映自己的酒驾事实,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4mg/100ml,达到醉驾认定标准 80mg/100ml 三倍以上。经认定,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一般不适用缓刑。鉴于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任何对交通法规的漠视和侥幸,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交通参与者应敬畏法律、尊重生命,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坚决摒弃违法陋习,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作者:刘欣
来源:临澧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