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丨被虚假藏品骗贷几十万,长沙老人维权遭“封口”协议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7-08 09:24:15

导读:近日,长沙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家中老人轻信商家虚假宣传,购买几十万元‘绝版限量’藏品”的问题。北京恒都(长沙)律师事务所胡轶之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长沙网友问:我想咨询一起消费维权案件。商家销售藏品时虚构其为国库来源,谎称绝版限量99套,实际该藏品发行总量达2.5万套,还诱导家中老人通过网贷出资购买。

我方发现邮票存在瑕疵后,商家曾出具虚假鉴定证书企图蒙混过关。我方揭露商家诱导网贷等多项违规营销行为后,商家惧怕遭受行政处罚与舆论曝光,虽同意退还69765元货款,却以此作为要挟,要求我另行签署针对其余15万余元涉案藏品的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我承诺不再追究、不再投诉,该批藏品无合法来源佐证。

我认为这份和解协议是商家以胁迫手段逼迫签订,签订目的在于掩盖自身违法经营事实。我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该局以超过三年档案保存期限为由不予查处。请问该和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我能否依法追究商家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恒都(长沙)律师事务所胡轶之律师

1.关于“退一赔三”诉求:商家虚构藏品“国库来源”“绝版限量99套”等内容,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对应买卖合同,并主张3倍价款(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

2.关于和解协议效力:该协议系商家利用其控制退款的便利,以“不同意就不退款”的方式,强迫您放弃追索其余15万余元藏品的合法权利,符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但撤销权的行使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

3.关于行政投诉处置问题:市监局以“超过3年档案保存期”为由不予查处,该理由可能适用法律错误。该办法规定的30年保管期限,是针对会计凭证、账簿等,但市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并非档案保管问题,而是行政处罚时效问题。市监局通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自身部门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规定来处理,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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