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租客拖欠6万元物业费,业主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毛芳圆 临澧法院 雨路 2026-07-21 10:45:26

导读:租户拖欠物业费,业主是否需要担责?

业主将商铺出租,双方约定物业费由租户承担,但当租户拖欠物业费时,业主应当承担责任吗?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起,张某租赁了B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三间商铺,面积共计665.32平方米。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物业、水、电等一切费用皆由承租人张某负担。自2021年4月至2025年7月,张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累计欠费达6万余元。后该小区A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催缴,但张某均以“租在二楼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等理由拒绝支付。后A物业公司将张某及业主B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B房地产公司对张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临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7月、2024年7月两次与A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用交纳人为业主,如房屋出租,约定由物业使用人向A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要约束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没有及时履约的,业主承担责任。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A物业公司履行了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张某作为物业实际使用人,该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张某拖欠物业费已构成事实违约,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及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B房地产公司作为业主应对张某未交纳的物业费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综上,依法判决张某支付A物业公司物业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7万余元;B房地产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法官说法

1.本案中,业主B房地产公司与租户张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但法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业主对租户欠缴的物业费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这一裁判明确了一项重要规则: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物业费由谁承担的约定,仅在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有权选择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费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物业使用人追偿。在此提醒广大业主: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对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和诚信状况予以充分关注。

2.租户张某以“未享受到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费,法院均未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针对的是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个别业主以自身未直接使用某项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于法无据。即便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一般性服务瑕疵也不构成拒交全部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作者:毛芳圆
来源:临澧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