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闺蜜借款被驳回?法院: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

张代雄 临澧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7-20 10:32:52

导读: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广大群众敲响了借贷证据意识的警钟。

十年闺蜜情谊,最终对簿公堂。原告手持9万元转账记录要求返还,被告却坚称“不是借款,是生意往来款”。转账凭证都有,为何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广大群众敲响了借贷证据意识的警钟。

转账9万元,将闺蜜诉至法庭

小芳(化名)与小菲(化名)系相识十年的闺蜜,2018年小芳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小菲共计汇款9万元。小芳诉称,小菲在第二次“借款”时曾口头承诺于2019年3月前全部还清。但当“借款”到期后,小菲迟迟未还款。期间,小芳多次通过短信催讨,甚至委托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但小菲始终未予正面回应。无奈之下,小芳将昔日闺蜜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庭交锋:是借款?还是生意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小芳认为,自己通过银行转账向小菲支付了9万元,有转账记录为证,且多次催讨过程中小菲从未否认借款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清晰明确。

小菲则全盘否认借款一说,案涉9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双方2015年至2018年生意合作期间的经济往来结算款,双方存在货物供销、调换等合作关系,其在小芳处至今还留存有货品。

法院查明: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借贷合意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芳确实于2018年向小菲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万元和6万元。同时,证据显示2015年至2018年期间,二人有多笔经济往来,交往频繁,如小菲也曾于2015年向小芳转账3.7万元,小菲尚有若干货品留存于小芳处。在催款记录方面,小芳曾多次发送短信催讨,且委托律所发送律师函,但小菲并未对借款事实本身作出承认。

法院判决:原告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菲提交了一系列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在涉案款项发生前后存在多次经济往来,其抗辩事实足以使法官对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产生合理怀疑。此时,举证责任重新转移回小芳一方,但其未能就借贷合意、借款用途等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进一步证据,仅凭催讨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形成借贷合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芳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案件中,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资金交付,不能直接证明借贷合意。尤其是在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背景的情况下,仅有转账记录远远不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签订书面凭证。借款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要素,避免口头约定。

二是要规范催款方式。催收借款时应在短信、微信等记录中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保留对方承认债务的回复记录。

三是要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到期前应及时催收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四是要增强证据意识。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也不能因碍于情面而忽视证据留存,“亲兄弟明算账”“丑话说在前头”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代雄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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